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92********,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北区**镇**路**巷**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决定,2019年12月1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3日晚,被告人某某某到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公司偷走十多米电缆。
三、四天后,某某某和“周三”(未查明身份)到**公司偷走二十多米电缆。
2019年3月29日,某某某与“周三”又到**公司偷电瓶。某某某与“周三”将十一个废旧电瓶拉到**公司值班室门口的时候被工人发现,两人逃跑。经鉴定,被盗电缆和废弃电瓶共价值人民币3632元。
被告人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苏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汤某某陈述;被告人某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某某
2020年3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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