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5********,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无业,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6日被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号被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9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6日0时许,被告人某某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楼,采取翻窗的方式进入3号楼3单元101室陈某某家中实施盗窃。
2020年07月06日4时许,被告人某某某窜至十堰市张湾区广东路,采取翻窗的方式进入广东**号**栋**单元**室孙某某家中实施盗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某某某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视频监控截图,物证照片,由郝某某提交的手机截图,由游某某提交的手机截图,由张某乙提交的手机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孙某某的陈述;3.证人游某某、郝某某、张某乙等的证言;4.司法鉴定文书;5.辨认笔录及照片;6.被告人某某某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提取笔****;7.视频监控截图;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9.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志刚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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