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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某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70********,回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镇**村**号。因盗窃,2018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某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鸿坤广场西南角自行车停车区处,将被害人翟某某停放此处的黑色远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某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鸿坤广场购物中心通道西侧处,将被害人束某某停放此处的红白色惜缘牌电动摩托车盗走。

2019年11月12日傍晚,被告人某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昆仑决世界搏击中心西门外,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此处的红色阿道夫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美荣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电话1820134****;保证人宋某某,电话18310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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