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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某职务侵占罪)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南区**镇**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1月2日被抓获寄押,同月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钦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17日由钦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7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某某某利用其担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中心工作人员管理负责营业厅租赁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及公司管理租金的漏洞,在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期间,以伪造公司租赁的营业厅房子的房东委托收款委托书的方式将租金打到个人账户的方式侵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应付给房东的房租共257350.04元人民币。某某某还假借帮屋主办理税票名义向公司借款的方式,侵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8万元人民币,共计337350.0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账户流水等书证,郭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某

2020年4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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