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乡**村**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号。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上午,被告人某某某因琐事与田某某、罗某某发生纠纷,为殴打田某某,同日下午被告人某某某趁田某某、罗某某外出期间,持剪刀以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田某某、罗某某居住的天津市西青区**镇**园**室隔断房内,并藏匿于屋内床下,后被归来的田某某等人发现。案发后被告人某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未经他人同意私自进入他人住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广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二册,补充证据材料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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