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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住黄陂区**镇**村。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悟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于同年11月17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7日,被告人某某某在京东网“**********”购买一支射钉枪,后又购买折叠后托把手予以加装;5月12日又在京东平台上购买击针和弹簧,欲对枪支进一步予以改装未果。2019年9月3日,大悟县公安局进行核查时,某某某主动将涉案枪支送往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某某所持有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源并具有致伤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射钉枪、击针、弹簧等物证;2.大悟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鹏

检察官助理:常颖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某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武汉市黄陂区姚家集镇车站村家中,联系电话:1302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物品及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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