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20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住*******。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秦汉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携带螺丝刀步行至*******,发现路边停放一辆电动自行车,趁无人注意之机欲将该车盗走,便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塞进电动车钥匙孔欲打开车锁,正在作案时被车主李**发现并报警。经陕西海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被盗电动车进行价格评估,鉴定价格为2950.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动车,价值2950.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累犯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剑
代检察员:焦春凤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附《补充侦查报告书》一页,作案工具螺丝刀一套。
3.《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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