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宁县检二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xx,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xxxxx,维吾尔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x,住新疆x镇,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伊宁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x月x日取保候审。
被告人xx,男性,19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42119xxxx,维吾尔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x,住新疆xxx队,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伊宁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x月x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等两人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x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x月x日,x和x以x元的价格合伙收购居住在x5081号的x的149棵青杨树(未签订林木买卖合同,是口头协商),149棵树的采伐许可证是原树主xx将给xx和xx办理,于是xx到村委会向村委会解释情况,要求让村委会给自己办采伐证,最后村委会知道情况后给xx出了个证明;【证明内容以下:兹有xx镇xx居民:xx,男,哈萨克族,身份证号码:(65242119xxx),100棵树,因受自然灾害,病虫害枯干死,造成大批树木死亡,现申请办理采伐,望场林业站予以办理为盼】,随后xx将把这个证明交给xx和xx这两人将把证明拿到手后,在没有继续办理后续手续也就是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xx渠边的149棵青杨树砍伐。
2020年1月28日经聘请伊宁县林业和草原局工程师xx和xx对xx和xx滥伐林木一案现场进行了检验:经检验被滥伐树木149棵,树种为青杨树,立木蓄积31.3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物证
3. 证人证言
4. 鉴定报告
5. 被告人称述并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xx和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和xx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二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xx和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玛依拉
检察官助理:乃皮再木
(院印)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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