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某某甲、张某甲、黄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周某某、黄某丙、杜某某、杨某甲、黄某丁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公诉刑诉〔2019〕553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乡**村**组,现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月30日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于2007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8日被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3年8月22日被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于2014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别名某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5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街道**村**组**,现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贵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6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3月7日被普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8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别名某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2月14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2011年12月30日减刑后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别名某某丁、某某戊),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自治县**乡**村**,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6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别名某某己),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街道**园**小区,现住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丁,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镇**路**号**号,现住织金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31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张某甲、黄某甲、李某甲、黄某乙、李某乙、黄某丙、周某某、杜某某、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5月17日镇宁自治县公安局以被告人黄某丁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某某甲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又于2019年5月17日告知被告人黄某丁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19日至5月17日、自2019年7月2日至8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4月7日至4月21日、自2019年6月18日至7月2日、自2019年9月3日至9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某某甲、张某甲、黄某甲、李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先后在位于贵州省六枝特区**镇**村附近山上、平坝区**镇**河*坡、镇宁自治县**镇**堡***组山上等十余个地点,采取流动的方式多次在野外开设赌场。在此过程中,为维持赌场之运行,赌场吸纳了被告人黄某乙、李某乙、黄某丙、周某某、杜某某、杨某甲、黄某丁等人参与赌场的经营行为,逐步形成以某某甲、张某甲、黄某甲、李某甲为头目对赌场进行组织和管理,以黄某乙、李某乙、黄某丙、周某某、杜某某、杨某甲、黄某丁为骨干成员为赌场相关工作提供帮助的犯罪集团。

该赌场每次赌博参赌数十人至上百人不等,赌博采取“毛钱宝”和“黑白对”的方式,以两枚硬币的正反面猜单双或黑白定输赢。入股的赌客以每股一万元入股打庄,庄家在赌客下注后对赌客猜单双或黑白的结果进行赔付,并在每把赌博中对赢钱的赌客按向其赔付的金额抽取10%作为水钱。当日赌博结束,庄家用所抽的水钱发放工作人员工资、赌客的人头费等费用后,剩余赌资由庄家按照入股比例进行分成。

在赌博过程中,某某甲、张某甲、黄某甲、李某甲选择赌博地点、参与入股打庄、安排人员分工、控制赌资分配、发放赌场费用,黄某乙、李某乙开车接送赌客、为赌场放哨,黄某丙、周某某、杜某某参与赌场打庄,杨某甲、黄某丁为赌场内提供经济支持。上述人员之行为为该赌场之运行提供直接的支持和帮助。

2018年11月30日,镇宁自治县公安机关在镇宁自治县**镇**堡***组一山坡上现场抓获该赌场涉赌人员29名,当场查获无主赌资人民币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甲、宋某乙、张某乙、付某某、李某甲品、甘某某、朱某某、肖国平、李某丙、某某庚、杨某乙、蔡某某、马某甲、蒋某某、伍某甲、左某某、任某某、胡某某、李某丁、李某戊、彭某某、陈某某、王某甲、冯某某、马某乙、王某乙、伍某乙、卢某某、何某某、熊某甲、熊某乙、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某某甲、张某甲、黄某甲、李某甲、黄某乙、李某乙、黄某丙、周某某、杜某某、杨某甲、黄某丁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张某甲、黄某甲、李某甲、黄某乙、李某乙、黄某丙、周某某、杜某某、杨某甲、黄某丁以营利为目的,采取流动的方式多次在野外开设赌博场所,组织性较强,持续时间长,作案次数多,涉案区域广,参赌人员多,已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上述十一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系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星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李某甲、黄某乙、张某甲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其中被告人张某甲仍由安顺市第二看守所管理,但人已转到镇宁自治县康复中心羁押);被告人黄某丙、杨某甲、周某某、杜某某、黄某丁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为:1838541****(黄某丙)、1838544****(杨某甲)、1532970****(周某某)、1369852****(杜某某)、1390853****(黄某丁)。

2.案卷材料12册,光盘7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