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渭检诉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住**镇**村**组,农民。2002年6月14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渭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02年7月23日因涉嫌爆炸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2年9月30日因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罪被依法逮捕;2019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强制隔离治疗中心。
被告人某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住潼关县**乡**村**组,农民。2002年12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6日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伤害罪,以被告人某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7日第一次退回渭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渭南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李某甲、某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李某甲(已判)在部队服役期间,在潼关参与黄金生产。因此和盛某甲(已判)认识,并合伙经营**矿。1995年11月,李某甲经营的麻峪麻木沟坑口和太要镇老虎城村小寨子村刘某甲的坑口打通,发生资源纠纷。1995年12月3日,李某甲指使盛某甲纠集50余人,携带猎枪、炸药包等到小寨子村寻衅滋事,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自此,李某甲、盛某甲等人的“黑恶”之名在潼关部分地区形成。李某甲利用盛某甲在当地无法无天的恶势力为自己的黄金开采生意保驾护航。盛某甲纠集社会上的闲散人员充当打手,利用李某甲的身份及社会关系获取利益,逐步形成以盛某甲、李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自1995年12月至2001年4月作案二十余起,长期称霸潼关城区、矿区,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潼关县的经济、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其中犯罪嫌疑人某某甲参与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抢劫、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案共7起。犯罪嫌疑人某某乙参与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共3起。
二、某某甲故意伤害
1994年9月24日,郑某某纠集某某甲、盛某甲(已判)、畅某某驾驶一辆吉普车到潼关县城找帖某某,让其赔偿郑某某受伤的医药费。该四人在*局门口碰到帖某某,郑某某即掉转车头追该帖,某某甲手持五连发猎枪击中帖的臀部,该帖受伤倒地,盛某甲、畅某某、郑某某分别持刀在该帖胳膊、肩部砍了数刀,后四人逃离现场。经鉴定,帖某某臀部伤为轻伤,胳膊部伤为轻微伤。
三、某某甲抢劫
1997年8月25日,为抢占赵某甲、马某甲在二十三公里经营的文峪**矿九坑口,盛某甲纠集任某某(已判)、盛某甲、李某乙(已判)、秦某某(已判)、谢某某(已判)、孙某某(已判)、马某乙(已判)、陶某某(已判)、某某甲等持棍棒和刀到该坑口。盛某甲、任某某、马某乙、某某甲、谢某某打伤护矿人员万某某、徐某甲,并同其他参与者驱赶工地民工、抢占坑口,并安排陶某某等守在坑口。1997年8月26日,盛某甲指使盛某甲、陶某某将该坑口的44吨矿石(价值8万元),用卡车运到自己家,占为己有。
四、某某甲抢劫
1997年10月,盛某甲(已判)得知赵某甲坑口发售矿石后,纠集盛某甲、任某某、马某乙、谢某某、盛某乙(已判)、盛某丙(已判)、某某甲在潼关*路段先后拦截该坑口出售的四车矿石(计44吨,价值8万元),全部运至自己家占为己有。
五、某某甲敲诈勒索
1997年冬,盛某甲与盛某甲、任某某、谢某某、某某甲驾车经过*镇,在马某甲开办的加油站,盛某甲以盛某甲被抓和马某甲有关为由,指使盛某甲、任某某、谢某某、某某甲殴打马某甲。此后,盛某甲还多次威胁马某甲要求其承担盛某甲被处罚的损失,导致马某甲长期躲避在外。1999年4月,马某甲无奈通过盛某甲胞弟盛某丁岳父张某甲说情,给盛某甲1.5万元了结此事。
六、某某甲敲诈勒索
1998年3月,盛某甲以盛某甲等人被抓系赵某甲报警所致,多次寻赵某甲赔偿损失。赵某甲一直躲避盛某甲等人,同年3月21日该赵某甲回村即被某某甲发现并告知盛某甲。该盛遂纠集秦某某、谢某某、某某甲驾车强行将赵某甲挟持到**营孙某某选厂。盛某甲伙同在选厂的盛某甲殴打赵某甲,并逼迫其写下10万元欠条,同时将该赵的一辆夏利车(车号:陕E****8,经评估价值为51521元)以3万元的价值折抵欠款,其余7万元让其随后支付。2000年赵某甲无奈通过袁某某、司某某向盛某甲求情后,向该盛支付4万元了事。
七、某某甲寻衅滋事
某村李某丙(甲)在调解李某丁等人打伤王某甲一事时,招致盛某甲不满。盛某甲于1998年1月3日上午纠集某某甲、刘某乙(已判)、任某某、刘某丙(已判)、马某乙、姚某某(已判)、张某某、秦某某、盛某甲、谢某某、李某乙等人分乘两辆吉普车,到潼关县**路“**饭店”殴打李某丙,期间任某某持饭店热水瓶砸在李的背部,在李双手抱头蹲下时孙某某持木棍、秦某某持铁管分别对李击打,其他参与者分别用餐具、拳脚对李乱打后乘车而去。
八、某某甲破坏生产经营
2000年7月11日,盛某甲以给盛某某讨要医药费为由,指使刘某乙纠集刘某丙、秦某某、刘某某(已判)、刘某丁(已判)、张某某、盛某丙、曹某(已判)、某某丙(已判)、闫某某(已判)、刘某戊(已判)及某某甲等人。盛某甲安排某某甲携带导火索雷管,安排上述人员分乘两辆无牌警用吉普车到赵某乙坑口强行驱赶民工,其中秦某某、曹某、张某某、刘某丁、某某甲使用该坑口的炸药对坑口和机械设备实施了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5160元。
九、某某乙故意伤害
1999年6月,刘某乙及郑某丁欲在潼关***秦河**矿一废弃矿洞采矿,**金矿**李某戊制止,便企图报复李某戊。刘某乙和郑某丁合谋后,将此事告知正在云南的盛某甲,征得其同意。该二人纠集某某乙、苏某某(已判)、王某乙(已判)、刘某丙等人。6月23日上午,郑某丁和刘某丙准备了作案工具洋镐把,指使苏某某、王某乙、刘某丙、某某乙等人驾驶联营**矿的陕0****警用吉普车携带镐把、啤酒等物窜至潼关县**峪一部队库房附近拦截李某戊。中午李某戊乘摩托车经过,被苏某某、王某乙、刘某丙、“甲”、“乙”、“丙”(该三人真实姓名不详)等六人拦住。苏某某用啤酒瓶在李某戊头部猛击一下,致李某戊受伤。李某戊跑下山,王某乙、“甲”、“乙”、“丙”手持洋镐把追至路边河道内将李打倒在地又用搞把、石头殴打,导致李手、腿部多处骨折。李某甲得知李某戊被打和盛某甲有关,便承担医药费8653.03元。事后,盛某甲给苏某某、王某乙等人2000元报酬。
十、某某乙寻衅滋事
1999年9月,盛某甲姐夫徐某乙承包“小口**矿”位于善车峪鳖盖子沟的坑口到期后,该矿将其转包给任某某(已死)。徐将此情况告知盛某甲后,该盛就纠集王某乙、刘某丙、刘某乙、某某乙、张某乙(另案)等人驾驶车牌号为陕0****警的警车到该坑口,强行关停机械,殴打正在坑口的张某军、王某某、王某丙、李某己。在坑口执勤的渭南市公安局民警张某丙见到后出面阻止并出示证件,王某乙趁机持石块猛击张的头部,致其左颞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此后任某某无奈将该坑口转包给徐某丙。
十一、某某乙寻衅滋事
1999年,车某某(汤某某姐夫)与郑某义因二十三公里坑口经营权发生纠纷,车某某请盛某甲帮忙解决。11月份的一天,盛某甲指使某某乙、刘某丙、刘某乙、姚某某、盛某甲、王某乙等人上山抢占坑口,后被郑某义之兄带人赶走。同年12月28日,盛某甲指使刘某丙、王某乙、苏某某及某某乙等六人来该坑口滋事,并打伤护矿人员杨某某、张某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帖某某、李某戊等人陈述;3、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供述与辩解;4、同案人盛某甲、李某甲等人供述;5、矿石价格及被毁财物鉴定意见、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参加盛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了故意伤害1次、抢劫2次、敲诈勒索2次、寻衅滋事1次、破坏生产经营1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某某乙作为司机参加以盛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故意伤害1次、寻衅滋事2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俊潮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强制隔离治疗中心;被告人某某乙,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十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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