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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甲、某某乙等3人诈骗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刑检刑诉〔2018〕163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电白县**镇。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8月6日被白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11日由抚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电白县**镇。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8月6日被白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11日由抚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电白县**镇。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8月6日被白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9月11日由抚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赖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3月6日、2018年5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4日、2018年6月19日补查重报。因本案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2月19日、2018年5月5日、2018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吴某某 (另案处理)于2016年2月成立以其为首的诈骗犯罪集团。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期间,该诈骗集团依托互联网建立虚假投注平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定规章制度、组织纪律、奖惩措施,设立若干发展团队和财务团队,分别在广东省肇庆市、佛山市等地,通过QQ、微信等网络****,以加好友等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发虚假的“重庆时时彩”信息截图、宣传多种虚假“稳赚不赔”的购买彩票计划、假扮投注的资金,采取拖延、限制提现、删除账户等方式实施诈骗。期间,为逃避打击,犯罪窝点设立在中国广东省、印尼雅加达、斐济共和国等地。

“红中团队(原名清风团队)”是以吴某某为首诈骗集团下设的一个发展团队,成立于2016年3月份。该团队是以被告人杨某某为团队长,下设某某甲、温华军、汪某某、黄某某、陈某甲(均另案处理)为小组长的五个诈骗小组。该小组于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骗取会员钱款3736043元人民币,犯罪所得1425596元人民币。

其中:被告人某某甲骗取会员钱款3423502元人民币,犯罪所得1379696元人民币。

被告人赖某某于2017年6月在斐济共和国楠迪市骗取会员钱款270516元人民币,应发放犯罪所得款20000元人民币(尚未发放)。

被告人某某乙于2017年6月在斐济共和国楠迪市骗取会员钱款42025元人民币,应发放犯罪所得款25900元人民币(尚未发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某某甲、赖某某、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二)证人陈某乙、代某某的证言;

(三)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

(四)扣押笔录及清单;

(五)电子数据。

被告人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布虚假信息,以删除他人账号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赖某某和被告人某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以上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传德

2018年8月3日

附项:

1、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赖某某现羁押于抚松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捌册;

3、涉案款物清单;

4、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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