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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某某甲驾驶辽B****0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大连市金州区**街道“申复线”公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大连**集团有限公司前路段时,将在人行横道内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胡某某撞倒,而后车辆又撞道路东侧路灯杆,造成胡某某受伤、车辆及路灯杆损坏。当日,胡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胡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某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某某甲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收条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某某甲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培旭

检察官助理:张金龙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698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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