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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8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现住金秀瑶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 日,被告人某某甲驾驶桂G****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323线由鹿寨县往金秀瑶族自治县头排镇方向行驶。于当日21时50分左右,当某某甲驾驶的车辆行驶至886km+500m处时,碰撞对在机动车道上步行的一位行人(无名氏),导致该行人经抢救无效,于次日1时死亡。2020年3月9日,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由某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该行人符合交通事故造成严某某的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住院疾病证明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认罪认罚声明书等;2.证人证言:闭祖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某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武留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住金秀瑶族自治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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