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梅州市,身份证号码622825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镇**村,现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镇**工业区**公寓,原深圳市**运输有限公司**,因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同年2月3日退回江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3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3时许,被告人某某甲驾驶粤B*****重型厢式货车沿江杜公路往骑龙山工业区**速运有限公司方向行驶。在经过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江杜公路**摩托车厂对面路段时,被告人没有注意路面情况,与被害人梁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某某甲驾车逃逸。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某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Iphone7手机一台;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邱某某、冼某某、莫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吴某某、卢某甲、卢某乙、梁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小敏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二册,光盘六张随案移送。
3.物证手机(Iphone7,详见扣押清单)一台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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