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52********,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广西融水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5时50分许,被告人某某甲驾驶“帝豪”牌桂B****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融水县珠砂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某某行驶至融水县融水镇珠砂路融源汽车修理厂附近路段时,与行人廖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某某损坏、廖某某倒地受伤后送融水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融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某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廖某某无责任。
经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意见:被鉴定人廖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严某某的颅脑损伤后致急性肺炎引起的心肺功能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扣留车某某放行条,当事人尿液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4、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处理通知书;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某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没有逃逸,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的到来并积极配合民警侦查工作,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娜
检察官助理:覃小圆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8172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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