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某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江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77********,瑶族,初中文化江门市蓬江区**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号,现住址:江门市蓬江区******本案于2020年10月19日被江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1时40分,被告人某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的情况下,驾驶粤J*****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西门往江肇高速棠下出口方向行驶,行至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堡莲路路段时,车辆失控倒地,造成某某甲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某某甲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40.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交通勘查笔录及违法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

3.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甲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小敏

                                               检察官助理 史  锋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江门市蓬江区**镇**厂**,联系电话:1342715****;

2.案卷3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