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某某甲(曾用名某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71********,汉族,小学五年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汤原县**镇**村**屯,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汤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某某甲酒后驾驶无牌照金城铃木牌二轮摩托车沿黑龙江省汤原县汤竹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汤原县竹帘客运站门前处时,将被害人某某丙(女,45岁)撞倒,某某甲和某某丙均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某某甲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某某丙无责任。经酒精含量检测:某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0mg/100ml。
被告人某某甲于2019年7月12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 证人宋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某某丙的陈述;
4. 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汤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 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佳木斯宏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 汤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后,被告人某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雪飞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在汤原县取保候审;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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