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某某甲,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51960********,瑶族,大学文化, 197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防城港市公安局**部**、党委委员、**部**、**,2020年3月退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路**号,住港口区**小区**栋**号房。因涉嫌受贿,于2020年7月31日被防城港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0月30日被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0月29日移送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11月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某某甲利用其担任防城港市公安局**部**、**的职务便利,在防城港市公安机关人事管理工作中,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共计人民币105万元。
一、收受彭某某送给的现金13万元
1.2006年下半年,防城港市公安局民警彭某某的妻弟黎某某报考防城港市公安局民警并通过笔试,为了能顺利被录取,彭某某受黎某某家属的委托找到时任防城港市公安局**部**某某甲请求关照,并在港口区***小区某某甲家中送给某某甲现金5万元。2007年上半年,黎某某被招录为防城港市公安局民警。
2.2010年下半年,时任防城港市公安局**支队民警的彭某某被提拔为防城港市公安局**支队*大队大**,为了感谢某某甲的关照, 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彭某某到某某甲家中送给某某甲现金5万元。
3.2012年下半年,彭某某的表侄曾某某报考防城港市公安局**并通过笔试,为了能顺利被录取,彭某某受曾某某家属的委托找到某某甲请求关照,并在某某甲家中送给某某甲现金3万元,之后曾某某被招录为防城港市公安局民警。
二、收受李某甲送给的现金2万元
2009年12月,时任防城港市公安局**支队支**的李某甲,为了得到某某甲的关照及继续在工作上的支持,于2010年、2011年春节前在港口区***小区某某甲家楼下先后2次送给某某甲现金,每次1万元,共2万元。
三、收受王某甲送给的现金2万元
2011年春节前,时任防城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大队副大**的王某甲,为了得到某某甲的关照及继续在工作上的支持,在港口区***小区某某甲家中送给某某甲现金2万元,某某甲收下并答应会给予关照。2012年3月,王某甲被任命为防城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大队教导员,同年11月被任命为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刑侦大队大**。
四、收受吴某乙送给的现金3万元
2012年3月,吴某乙被任命为防城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为了感谢某某甲的关照及继续在工作上的支持,同年3月的一天晚上,在港口区***小区某某甲家中送给某某甲现金3万元。
五、收受黄某乙送给的30万元
2010年5月,黄某乙被任命为防城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之后兼任市公安局打私组**,为了得到某某甲在工作上的支持,黄某乙于2013年的一天以借款的名义送给某某甲30万元,并将30万元转到某某甲指定的由廖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之后由廖某某陆续以现金形式将该30万元交给某某甲,至今某某甲未将该30万元归还黄某乙。2013年5月黄某乙被任命为防城港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政委。
六、收受周某某送给的现金2万元
2013年5月,周某某被任命为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侦大队副大**,为了感谢某某甲的关照及继续得到支持,周某某于同年5月的一天晚上在港口区***小区附近送给某某甲现金2万元。
七、收受张某乙送给的现金10万元
1.2013年年初,黄某丙找到时任防城港市公安局办公室**的表姐夫张某乙帮忙,希望能协调让其成为防城港市公安局高速公路管理第八大队辅警,并拿了5万元给张某乙帮忙疏通关系。之后张某乙找到某某甲请求帮忙,并在港口区***小区某某甲家中送给某某甲现金5万元,某某甲答应并收下。同年3月,黄某丙被聘用为防城港市公安局高速公路管理第八大队辅警。
2.2013年下半年,广西**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找到张某乙帮忙,希望其能帮助协调将防城港市公安局查扣的走私物品委托给该公司拍卖并许诺给予好处费,之后张某乙找到某某甲请求某某甲帮忙打招呼,之后禁毒支队将部分查扣走私货品委托该公司拍卖。林某某为了表示感谢,将5万元交给张某乙,张某乙在港口区***小区某某甲家中该将5万元转送给某某甲。
八、收受符某某送给的现金5万元
2013年春节、中秋节前,时任防城港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所长符某某,为了在工作或者提拔方面得到某某甲的帮助和支持,在港口区***小区先后2次送给某某甲现金3万元、2万元,共计5万元。2014年5月,符某某被任命为东兴市公安局**。
九、收受许某乙送给的现金5万元
2011年4月,许某乙被任命为防城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侵犯财产犯罪大队大**,为了和某某甲搞好关系及今后得到关照,许某乙于2012年中秋节、2013年和2014年春节及中秋节前分别在某某甲的办公室及防城港市中心区铜锣湾小区附近5次送给某某甲现金,每次1万元,共5万元。
十、收受耿某某送给的现金4万元
2012年3月,耿某某被任命为防城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防城大队教导员,为了能在工作上得到某某甲的关照,耿某某于2012年和2013年的春节及中秋节前先后4次在港口区***小区送给某某甲现金,每次5千元,共2万元。2013年的一天,某某甲以参加培训为由向耿某某要经费,之后耿某某在港口区桃花湾广场附近的一家咖啡厅送给某某甲现金2万元。2014年9月,耿某某被任命为防城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打拐大队大**。
十一、收受韦某某送给的现金5万元
2012年5月,韦某某被任命为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分局**,为了得到某某甲在工作上的关照和支持,韦某某于2012年中秋节、2013年和2014年春节及中秋节前先后5次在港口区***小区送给某某甲现金,每次1万元,共5万元。
十二、收受罗某某送给的现金5万元
2013年1月,某某甲以帮助亲戚订购红木家具为由,在某某甲办公室向罗某某借用现金5万元,某某甲至今没有归还该5万元。2014年10月,罗某某被任命为防城港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教导员。
十三、收受黄某丁送给的现金12万元
2013年下半年,时任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城派出所所长的黄某丁,得知防城港市公安局党委决定提拔调整部分中层领导的情况后找到某某甲请求关照,并在港口区***小区某某甲家中送给某某甲现金10万元,某某甲收下并答应给予帮助。2014年上半年,黄某丁被任命为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2015年的一天,某某甲以参加培训为由向黄某丁要经费,之后黄某丁在防城港市公安局停车场送给某某甲现金2万元。
十四、收受张某丙送给的现金5万元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时任防城港市公安局附城派出所所长张某丙,为了感谢某某甲的关照以及继续在工作上的支持,在某某甲办公室送给某某甲现金5万元。之后张某丙被任命为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
十五、收受戴某某送给的现金2万元
2014年8月,戴某某被任命为防城港市公安局那梭派出所所长,为了感谢某某甲的关照以及继续在工作上的支持,戴某某于2014年中秋节及2015春节前,分别在防城港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附近将牛皮纸信封装好的1万元现金交给某某甲的女儿吴某,之后由吴某将上述2万元转交给某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某某甲户籍证明、查档证明、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任职文件、个人事项报告表、防城港市公安局**部职责、入警任职材料、职务调整讨论记录、到案经过说明、查封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有关结算票据、忏悔书、自述材料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黎某某、曾某某、李某甲、王某甲、吴某乙、黄某乙、廖某某、周某某、张某乙、黄某丙、符某某、许某乙、耿某某、韦某某、罗某某、黄某丁、张某丙、戴某某、吴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仕强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东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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