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81********,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系黑龙江省汤原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汤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某某甲到汤原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值班室欲撤自报的民事纠纷案时,因醉酒无法阐述清楚而无故对民警进行辱骂、撕扯,值班民警对其做出约束醒酒处理并带往办案区时,某某甲用肘部击打在民警李某甲脸部,致李某甲受伤。经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李某甲面部挫伤、鼻骨骨折,损伤程度系轻微伤。
经侦查,某某甲于2019年7月28日在**镇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
2.证人包某某、李某乙、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5.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
6.汤原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以暴力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妙姝
检察官助理:顾占国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汤原县;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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