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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甲开设赌场案)_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82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重庆市**区**镇**村农民,住该村。2020年10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黑龙江省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5日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某某甲在黑龙江省汤原县**镇**建筑工地工作,在工作期间,通过其微信好友“小辣椒”注册“博乐盈”赌博网站进行赌博。某某甲得知在其赌博账户下发展下级能够得到佣金后,于2020年8月份先后发展蒋某某、谢某某、范某某三人注册“博乐盈”赌博网站账户进行赌博,某某甲获得佣金7,893.03元人民币,所获赃款被其用于网络赌博。

侦查,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某某甲被汤原县公安局在汤原县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汤原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网络在线提取笔录等;

2.证人蒋某某、谢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汤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某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弘

检察官助理:薛永

                     2020年12月3日

附:

1. 被告人某某甲现已在汤原县取保候审;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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