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8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汤原县**镇**街**委**组**号)。2015年8月21日因涉嫌逃避追缴欠税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2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汤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20年2月7日、同年4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11日、同年5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于2020年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某某甲任汤原县**工程公司**工程处**承建汤原县**乡**小区**号楼工程。工程完工后某某甲逃匿,拖欠63名工人工资593,142元。2015年2月12日,汤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书》,某某甲继续在外逃匿且未向工人支付工资。2015年8月21日,某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某某甲支付部分工人工资。2018年1月23日,某某甲与工人代表达成最终《房屋折抵民工工资协议书》,清偿所有工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汤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档案。
2.证人周某某、邵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臣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汤原县看守所;
2.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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