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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旬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晚,某某甲、赵某某、于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甲、孙某某、焦某某八人在旬邑县迎宾大道“渔夫香辣烤鱼”店内喝酒。喝酒过程中,赵某某看见被告人某某甲喝的有些多,就劝说被告人某某甲少喝些酒,喝不了酒就喝茶水,被告人某某甲以为赵某某嘲笑自己,两人发生口角,被告人某某甲用拳头殴打赵某某,赵某某就用脚蹬被告人某某甲,接着赵某某用啤酒瓶砸向被告人某某甲的头部,被告人某某甲的朋友李某某用啤酒瓶砸向赵某某的头部,随后,被告人某某甲用打碎的啤酒瓶玻璃扎向赵某某,赵某某用手挡了一下,致使赵某某右手受伤,被告人某某甲跟着又用打碎的啤酒玻璃片朝赵某某右边脖子子处划了一下,致使赵某某右边脖子处当场流血。后被告人某某甲打电话叫来的乔某甲用脚在赵某某身上蹬踩几脚,王某某用拳头朝赵某某肩膀处殴打两拳。被告人某某甲殴打赵某某,致使赵某某受伤住院。经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16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主动支付被害人医药费5000元;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旬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周卫

检察官助理:蒲欢欢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甲现取保候审,现住旬邑县**镇**村**组;

2、案卷2册、证据材料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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