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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甲故意伤害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某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4********,汉族,专科学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家住周至县**镇**路**号****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某某甲与被害人某某乙为姑嫂关系,2020年5月16日9时,某某乙前往九峰镇甘午村娘家看望其父母,期间因琐事和被告人某某甲发生纠纷进而厮打在一起某某甲用家中客厅沙发旁的雨伞殴打某某乙的面部和肩部,致某某某乙右眼受伤。经陕西佰美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某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某某甲赔偿被害人医药费5.5万元。被告人某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良

检察官助理:寇沁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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