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吸毒于2019年9月25日被平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1500元。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某某甲伙同某某乙、陈某甲(均为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乘坐他人驾驶的粤Y****5面包车,途经平南县官成镇双马村吴屋屯路段时,与驾乘摩托车的被害人陈某乙(未成年人)等人相遇,后某某甲伙同某某乙、陈某甲等人持铁水管等工具对陈某乙进行殴打并打砸其摩托车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精神医学诊断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和清单、调取证据材料和清单等书证;2、证人某某乙、陈某甲、陈某丙、邹某某、陈某、吴某乙、陈某丁、刘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伙同他人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全新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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