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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甲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650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桂R****7号小车在平南县官成镇畅岩村学岭屯宋屋路口,追尾撞上被害人覃某某因故障停在路边的运木货车,致使其小车受损。后黄某甲以赔偿修车费为由强逼覃某某支付了人民币22000元。破案后,黄某甲已将上述22000元退给覃某某,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转账清单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裕静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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