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94********,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4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14时许,被告人某某甲将其花费2700元购买的“**”踏板摩托车以7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甲,当日李某甲又以1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赖某某。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某某甲驾车经过罗城县**镇**街口“**摩托车店”门前时 ,发现其之前卖给他人的“**”踏板摩托车停在店的侧门,因觉得之前卖车的价格过低,心有不甘,遂生盗窃欲念。后某某甲拿出其一直保存着的“**”踏板车备用钥匙,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车子开至**镇**场附近的巷子中藏匿。当被告人某某甲返回到“**摩托车店”购买配件时,被受害人刘某某、赖某某通过查看监控已发现某某甲的盗窃行为,并质问某某甲,因事情败露,被告人某某甲便带着受害人某某乙的地点将车子归还给受害人。
经罗城仫佬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刘某某被盗窃的踏板摩托车价值为贰仟壹佰贰拾伍元整(¥21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亮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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