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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甲盗窃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某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顺义区**学校**,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现住该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9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胜利地区新世界商场二层名创优品店内,被告人某某甲窃取店内辣条零食等五种商品。

2019年12月3日9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胜利地区新世界商场二层名创优品店内,被告人某某甲窃取店内蓝精灵毛绒玩具等八种商品。

2019年12月5日12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胜利地区新世界商场二层名创优品店内,被告人某某甲窃取店内女式打底等六种商品。

2019年12月9日10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胜利地区新世界商场二层名创优品店内,被告人某某甲窃取店内挂钩等六种商品。

2019年12月10日10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胜利地区新世界商场二层名创优品店内,被告人某某甲窃取店内保温杯等六种商品。

2019年12月10日13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胜利地区新世界商场二层名创优品店内,被告人某某甲窃取店内牛油果毛绒玩具,被该店员工发现并报警,后被民警查获。上述涉案物品进价共计人民币815元。

另,被告人某某甲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部分犯罪未取得财物,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某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腾云

检察官助理:李梦呓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甲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4册,含光盘4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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