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某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乡**村**屯,现住该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某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系闺蜜关系。2019年9月,被告人某某甲在本市门头沟区**镇**区**号楼**号陈某某家中,与陈某某将其首饰藏在卧室插座后面墙体里。同年10月22日,被告人某某甲迫于还贷压力,将藏在墙体里的金手链1条(经评估,价值人民币7446元)、金项链3条、金戒指3个、金锁1个、蜜蜡戒指1个、银锁1个、石质平安扣1个、转运珠1串等物取走后典当、变卖,得款人民币4.4万余元。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某某甲到永定派出所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某某甲赔偿陈某某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当物来源声明证明、当票、某某甲身份证复印件、典当首饰照片、收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6.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某某甲具有自首、赔偿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凯
检察官助理:肇晶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甲现在黑龙江省青冈县**乡**村**屯其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