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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甲等2人抢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某某甲,绰号“谋”,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7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住河池市金城江区**乡**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2月13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乙,绰号“挛”,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11975********,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住河池市金城江区**乡**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2月13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6月3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伙同覃某甲、蓝某甲(均已一审判决,上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蓝某乙、覃某乙(均已起诉)、某某丙、卢某、蓝某丙、某某丁(均已判刑)等人合谋后携带砂枪、刀等工具窜到原宜州市德胜竹仓煤矿拉浪分矿3号井盗窃电缆线。到达作案现场时,发现有人看守,覃某甲、卢某等人分别用砂枪、刀等工具威胁矿井看守人员兰某甲、兰某乙,并将二人押往调度室关押,由卢某看守。卢某从看守人兰少峰所住的工棚内抢走波导牌翻盖手机一部和现金人民币70余元,覃某甲威胁兰某甲丢掉手机,后某某丁获得飞利浦牌直板手机一部。蓝某甲、覃某甲、某某甲、某某乙等人把从配电房到矿井口间的煤矿用移动橡胶套软电缆150米(价值47380元)砍成多节后抬到山背树林里藏匿。当天晚上9时许,蓝某甲、覃某甲、某某甲、某某乙等人来到藏赃地点剥电缆胶皮和取电缆时,被矿上工人发现,蓝某甲、某某甲、某某乙等人即慌忙逃离现场,覃某甲当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甲、覃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蓝春雷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河池市宜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6张。

3.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量刑建议书3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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