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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9********,苗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家住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月31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4日早上6时许,融水县公安局民警在融水县**乡**村**屯例行检查时,在该屯**号村民即被告人某某甲家中查获火药枪一把、铁砂弹三瓶、火药硝一瓶、“子节”两瓶以及枪管三根。民警随即将上述物品依法扣押并口头传唤某某甲到融水县公安局接受调查。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支枪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指认照片、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玉湘

2020年2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联系号码1877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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