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公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5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镇**村**屯,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犯罪嫌疑人某某甲因自家院内种植的谷子经常受到野生鸟类侵害,便找出集市上购买用于捕鸟的粘网,并将粘网设立在自家院内谷子地西侧捕捉野生鸟类。9月16日上午8时许,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巡逻时发现。经讯问,某某甲对非法狩猎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无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证人某某乙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哲
检察官助理:王思雨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