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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甲非法狩猎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291978********,瑶族,文盲,农民,户籍地为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居住地为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某某甲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猎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使用禁用的狩猎工具、方法到巴马瑶族自治县东山乡**村、弄*村附近山林(禁猎区)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在家中饲养。民警在其家中查获鸟类(活体)21只,其中疑似画眉鸟9只,疑似“小黄头”鸟12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某某甲非法狩猎所得的鸟类进行物种鉴定,9只疑似画眉鸟属鹟科画眉,12只疑似“小黄头”鸟属鹟科棕翅缘鸦雀,鹟科画眉和鹟科棕翅缘鸦雀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上述野生鸟类,并予以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某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以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尚贤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777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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