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某某甲接到“二鸡”(另案处理)的电话,要求其到东兴市江平镇班埃村运一车走私香烟到广东省广州市,费用为人民币1500元。
2019年9月19日6时许,某某甲驾驶其车牌号为桂P****3(悬挂假车牌ARG803)的丰田小轿车去到东兴市江平镇班埃村路口,之后其将车交给一名陌生男子。约1个小时后,该陌生男子驾驶装满香烟的该轿车交还给某某甲,某某甲继续驾驶该车沿滨海公路往防城区方向行驶,当行至江山镇红花路口时,某某甲发现有警察查车,其便加速往前方未封死的路边行驶,撞上了陈伟停在路边的轿车,无法逃走后才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某某甲驾驶的车上查获红双喜牌等香烟共计1699条、对讲机1部、假车牌3副。
某某甲当场赔偿陈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经检验,上述香烟均为真品卷烟;经核价,上述香烟价值人民币210438.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品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烟草局复函、户籍证明、办案说明、收条、谅解书等相关物证、书证;2.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辨认、抽样、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帮助他人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其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某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某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仕强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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