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某某胜,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安徽省芜湖县,住安徽省芜湖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胜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某某胜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某某胜将自己的运输船(芜湖**号)停在长江团风县**水域。当晚20时许,一驾驶快艇的男子(具体姓名不详)在江上寻找愿意购买江砂的船只,在某某胜表示愿意购买后,双方商定好江砂价格,随后某某胜安排运输船前往约定地点长江**浮标处,由该事前联系的男子安排抽砂船抽砂到某某胜的运输船,运输船装满后某某胜支付该男子6万元现金,采砂船随即离开。当晚23时许某某胜的运输船准备离开时被黄冈市公安局查获。经湖北兴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芜湖**号船江砂评估价值估算为9.363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黄冈市人民政府文件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某某利的证言;3.湖北兴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报告书、芜湖**号船舶测量及运砂量调查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某某胜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胜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期内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建议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琳莉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某某胜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澎湖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63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1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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