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177号
被告单位某某(北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路*****,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女,某某(北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码:13018419******,联系电话:136******。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中共党员,湖南省永州市道县******。现某某(北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2年注册成立“某某(北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图书销售等,被告人何某某于2015年派某某公司员工注册成立“北京**世家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并让公司员工担任法定代表人,某某公司为方便公司在“苏宁易购”等网络平台销售图书而设立,无固定办公场所、人员,被告人何某某为实际控制人。杨某某(已起诉)自2013年开始进入某某公司工作,负责图书配货和采购工作。2018年9月,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A北京某某图书有限公司”的人员可以提供盗版的《金庸作品集》,遂微信请示被告人何某某,由被告人何某某与对方商谈价格后由某某公司向对方支付购书款,从“A北京某某图书有限公司”等人处以人民币200多元一套的价格购进侵害了广州市某某图书有限公司享有在中国大陆的图书版权专有使用权的盗版《金庸作品集》(一套共36册)600多套,盗版的《金庸作品集》购进后存放在某某公司位于河北省三河市**屯北侧的仓库内,并由某某公司员工杨某某等人通过“苏宁易购”网络平台的某某公司网店以人民币500-700多元一套的价格对外销售,所得款项归某某公司。经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核查,从2018年9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何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销售盗版的《金庸作品集》交易共463笔,共计16668册,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50981.45元。2019年1月11日17时许,杨某某等人在某某公司河北省三河市**屯北侧的仓库被抓获归案,当场查获盗版《金庸作品集》图书42册(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同案人供述和辩解;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北京)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鸿剑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2册4卷。
3.扣押被告人何某某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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