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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某某(天津)国际贸易公司、郭勇等走私普通货物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8〕110号

被告单位**(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单位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司**,联系方式1382092****。

被告人郭勇,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1021971********,汉族,大专文化,**公司**、**,河北省乐亭县人,住北京市西城区**街**号**室。2017年5月10日因本案被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331988********,汉族,大学本科,河北省邢台市人,**公司**,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号楼**门**号。2017年5月10日因本案被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因本案被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郭勇、徐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4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7月至2016年6月,被告单位**公司在从国外进口福特猛禽汽车过程中,该公司**被告人郭勇明知车辆真实成交价格,指使他人低价申报通关,并通过非正常渠道对外支付差额货款。被告人徐某某亦明知车辆真实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仍按照郭勇指使制作低价开证单据并负责向海关低价申报。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郭勇、徐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计核,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郭勇走私进口福特猛禽汽车共计90辆,偷逃税款人民币1425228.01元。被告人徐某某参与其中50辆汽车的走私进口业务,偷逃税款人民币709026.36元。案发后,天津海关缉私局扣押**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4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关单、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对账单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郭勇、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低报价格方式走私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勇、徐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冀素芳

代理检察员:路 畅

2018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郭勇、徐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郭勇联系电话:1338111****;徐某某联系电话:18522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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