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公刑诉〔2018〕376号
被告单位*甲服饰有限公司,单位地址福建省石狮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连升。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甲服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联系电话1590508****。
被告单位*乙有限公司,单位地址福建省石狮市**镇**区,法定代表人郑某甲。
诉讼代表人郑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甲服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联系电话1390596****。
被告人陈连升,男,1962年**月**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1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地为福建省石狮市,户籍所在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现住石狮市**路**号楼**梯**室。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连升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7年10月19日至2017年11月16日、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7年10月5日至2017年10月19日、自2017年12月17日至2017年12月31日、自2018年2月27日至2018年3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连升系被告单位*甲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及*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实际经营者。2013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陈连升在负责*甲公司、*乙公司向*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等商业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授信、贷款、票据承兑的过程中,采取向银行提供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虚构贷款用途等手段,共骗取上述银行贷款、票据承兑共计人民币34474万元,并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33483.03176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1月,被告人陈连升采取上述手段,以*甲公司名义从*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取得授信额度人民币3000万元,并于2014至2015年间从该行获得贷款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及票据承兑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甲公司至今未能还清上述融资款项,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996.951844万元。
2.2014年6月,被告人陈连升采取上述手段,以*甲公司名义从*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取得授信额度人民币16000万元(抵押物估价人民币3721万元),并于2014年至2015年间从该银行获得8笔贷款(共计人民币10000万元),及5笔商业承兑汇票(共计人民币6315万元)。*甲公司至今未能还清上述融资款项,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5996.364333万元。
3.2015年,被告人陈连升采取上述手段,以*乙公司名义从*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取得授信额度人民币3000万元,并获得3笔贷款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乙公司至今未能还清上述贷款,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
4.2014年,被告人陈连升采取上述手段,以*甲公司名义从*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取得授信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抵押物估价人民币1401万元),以*乙公司名义取得授信额度人民币2500万元,并分别取得贷款人民币2900万元、1200万元。2015年,上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和*乙公司未能还清贷款,又以提供内容虚假的证明材料的手段,从*丁银行获得贷款共计人民币3900万元用于归还转贷资金。目前,已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899.999928万元。
5.2015年,被告人陈连升采取上述手段,以*甲公司名义从*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取得授信额度人民币3000万元,以*乙公司名义从*戊银行取得授信额度人民币2000万元,并分别获得贷款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1599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至今未能还清上述贷款,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599万元。
6.2015年,被告人陈连升采取上述手段,以*甲公司名义从*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取得授信人民币1000万元,并获得贷款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2016年,上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还清贷款,又以提供内容虚假的证明材料的手段,从*己银行获得贷款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归还旧的贷款。目前,已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7.2015年,被告人陈连升采取上述手段,以*甲公司名义从*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取得贷款授信额度人民币1300万元及银行承兑授信额度人民币1160万元(保证金464万元),并获得贷款人民币1300万元及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1160万元。由于*甲公司未能还清上述融资款项,银行采取借新还旧的方式进行续贷,*甲公司至今仍未能还清贷款。目前,已造成银行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990.715662万元。
2016年8月23日,公安人员到石狮市**路**大厦将被告人陈连升传唤至石狮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连升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甲服饰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分别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共计人民币28675万元、5799万元,均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陈连升均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荣樟
2018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连升现取保候审于石狮市**路**号楼**梯**室,联系电话13905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九册;
3.证人名单一份。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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