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19〕457号
被告人柒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1月3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柒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以及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将该案报送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4月28日将该案退回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桂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8月30日下午,被告人柒某甲之兄柒某乙(已判刑)拿着铁铲挑着化肥途经桂平市**镇**村**的窄路时,适遇被害人柒某丙与其儿子柒某丁挑化肥路过,因双方平时素有矛盾,遂互不让路,随后,手持平头竹柄铁铲的柒某丁与手持竹柄锄头的柒某丙追赶手持尖头竹柄铁铲的柒某乙至**村**坳时,正在附近水田做工的柒某甲见状即拿扁担上前帮柒某乙与柒某丙、柒某丁对打。在对打中,柒某甲用扁担、柒某乙用铁铲将柒某丙、柒某丁打伤,柒某丙被打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996年9月8日死亡。经桂平市公安局法医分别于1996年10月21日、10月19日鉴定,柒某丙系死于外伤性颅脑内出血,脑挫裂伤,柒某丁的枕部和两侧颞部、左右肩胛间、两上肢颅顶后侧、右耳廓、耳根部等多处受伤,颅内多发性血肿,上肢骨折,属重伤。经桂平市公安局法医于2019年3月10日对柒某丁的损伤进行补充鉴定,认定柒某丁头部(颅内出血)的损伤属轻伤一级,右上肢(右尺骨骨折)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柒某戊、柒某己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柒某丁的陈述,被告人柒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柒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邦强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柒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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