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炉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柔某某,男性,藏族,文盲,农民,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271968********,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刑拘前住**乡**村活动室。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炉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经炉霍县检察院批准,被炉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炉霍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20时许,本案受害人忠某与被告人柔某某在炉霍县雅德乡昌达村活动中心院坝内因柔某某居住期间存在的问题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柔某某用刀将忠某捅伤。
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人体损伤程度甘公物鉴(2020)1232号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忠某于2020年10月12日所受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柔某某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被告人系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及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道歉,取得受害方谅解,消除社会危险性。3、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对被告人柔某某提出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炉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洛绒扎西
检察官助理:冷浩蕾
2021年2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现羁押于炉霍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3.检察院补充卷1册。4.光碟3张。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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