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镇**街**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庄**号。查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3日、自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4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9日、自2020年5月10日至2020年5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2时许,被告人查某某来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小区城南门附近,见他人开车回家,触景生情心理产生落差,为发泄情绪,遂开始对停放在上述小区南门**的机动车辆进行恣意破坏。至当日4时左右,查某某先后将李某某、刘某某、鲍某某等12名被害人,停放在该广场内的皖A*****号奇瑞QQ牌、皖S******号本田雅阁牌、皖A******号丰田花冠牌等12辆机动车车窗砸碎,造成损失合计人民币5836.19元。
另查明,被告人查某某在上述行为过程中,临时起意进入车内翻找财物,从被害人李某某车中盗走8枚1元硬币,从被害人张某某车中盗走9枚1元硬币,合计人民币17元。
被告人查某某于2019年8月28日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安徽省合肥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刑初464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鹿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鲍某某等9人的陈述;4.被告人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其指认犯罪现场笔录、照片;5.人身检查笔录;6.**小区南门**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任意毁损他人财物,造成损失计价值人民币5836.19元,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琪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查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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