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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查某某盗窃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552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镇**村**组。被告人查某某曾因吸毒,于2015年6月24日被安徽省怀宁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于2020年4月26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7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查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1日经该局决定指定监视居住,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查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查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查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凌晨2时许,至常熟市琴川街道颜北弄105号彩票店,通过剪U 型锁的手段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林某某放在店内价值人民币10640元的彩票600余张、现金人民币200余元。

被告人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

2020年11月2日,被告人查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彩票628张、现金人民币943元(照片)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查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闻丽娜

检察官助理:贺晓云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查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赃物彩票628张、人民币943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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