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46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11196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镇**村**桥**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1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5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镇**村**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1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卞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5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1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张某某、卞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间,被告人查某某、张某某、卞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大厦地下室拆装室内空调施工期间,趁无人看管之际,盗窃杭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放置地下室附近的浓度至少为40%的溴华锂溶液1.11吨(价值人民币8214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张某某、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三被告人从宽处理,建议对三被告人各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琴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查某某(1360650****)、张某某法(1360680****)、卞某某(1395715****)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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