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现住四川省会东县**镇**村*组*=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7年3月29日被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凉山州公安局乌东德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由凉山州公安局乌东德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31980********,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现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8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被凉山州公安局乌东德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凉山州公安局乌东德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晚,被告人查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邓某某帮其吊装物品,邓某某应允。次日凌晨4时许,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的查某某与驾驶吊车前来的邓某某合力将位于乌东德水电站“阴地沟”渣场入口处的王某某的一台破碎锤盗走。查某某将盗得的破碎锤运至会东县**镇“**检材”门市的空地上藏匿(已发还)。事后,查某某向邓某某支付人民币800元。
凉山州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破碎锤价值人民币24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07)仁和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屈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查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凉山州价格认证中心凉价认定〔2019〕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查某某、邓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邓某某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宗荣
2020年1月2日
附:
1.起诉书13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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