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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查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191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4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吴中区**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县**村**号)。被告人查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3月30日由昆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8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月间,被告人查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苏州市吴中区**一网吧等地,通过华某某(已起诉)介绍,让赖某某(已起诉)以其身份信息办理“吴江区**镇**贸易商行”、“苏州**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区**镇**电脑行”、“苏州**贸易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合计5张,并至苏州市各银行办理对应的对公账户银行储蓄卡、网银U盾,后将上述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银行储蓄卡等卖给赖胜,共获利人民币2400元。

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查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华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将国家机关的证件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 琪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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