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查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查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昭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高管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03日,查某某驾驶云CA3665号 小型普通客车搭乘李某某、晋某某、朱某某等九人沿G85银川-昆明高速公路由昆明往威信县方向行驶,17时04分许,当车行至G85银川-昆明公路K1664+400M(昭通市大关县寿山镇岔河立交)时,与道路右侧防护栏发生碰撞后侧翻,造成乘车人李某某死亡,晋某某、朱某某等5人受伤,该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07月6日,经昭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水昭高速(高等级)公路交巡警大队认定,查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乘客李某某、晋某某、朱某某等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人查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及家属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有户口证明、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实;5、有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违反国家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虎春

(院印)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查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