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二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86********,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湖北省洪湖市**街道**路**巷**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查某某驾驶鄂A6****福特牌小轿车,在洪湖市城区**路的洪湖市**批发部门前倒车驶入**路时,与元某某驾驶无号牌圣宝龙两轮摩托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相撞,造成元某某受伤送医院救治无效于同年10月15日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查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查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案经过、到案经过、归案经过、指挥中心110接报警处置记录、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血液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户籍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垫付)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欠条、谅解书、死者照片等书证;2. 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省洪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5. 查某某行车记录仪监控;6.被告人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查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妹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洪湖市**街道**路**巷**里**号,联系方式1350861****。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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