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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查某某偷越国境、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717号

被告人查某某(外文名S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缅甸籍公民,护照号码为MB55****,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浙江省文成县****小区****室。因涉嫌非法入境,于2020年3月18日被文成县公安局限制活动范围;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同年3月25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6月19日、7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查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查某某持中国的《外方因私边境地区出入通行证》(证件号码AA9****)从瑞丽市口岸进入中国瑞丽市,在中国境内非法停留几天后从瑞丽市口岸边坐轮船偷渡回缅甸。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查某某持中国的《外方因私边境地区出入通行证》(证件号码AA063****)从瑞丽市口岸进入中国瑞丽市,在中国境内非法停留至2017年11月份左右后从瑞丽市口岸边的一条小路走路偷渡回缅甸。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查某某 持中国《外方因私边境地区出入通行证》(证件号码AI056****)从瑞丽市口岸进入中国瑞丽市,在中国境内非法停留至2020年1月初后从瑞丽市口岸边的一条小路走路偷渡回缅甸。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查某某从中国瑞丽返回缅甸老家组织其缅甸籍公民A某甲、H某某、Z某某、Y某某、M某某、A某乙等六人偷渡到中国境内务工。同月14日,被告人查某某将H某某、Z某某、Y某某、 M某某、A某乙等五人带到缅甸木姐(接壤中国云南的边境城市),同时指使A某甲自行到木姐与其六人汇合。当晚,被告人查某某带领A某甲等一行七人,按照他人提供的线路,避开中缅两国边防检查,从木姐与云南省瑞丽市口岸边的一条小路步行偷渡进入中国境内瑞丽市,随后一路坐车途经大理、昆明、广州等地,于同月18日左右到达浙江省瑞安市**街道。之后被告人查某某将A某甲等六人介绍到**街道的鞋帮加工厂上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护照、身份证件、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绿卡详细信息、出入境记录查询、限制活动范围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审查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书面声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A某甲、H某某、Z某某、Y某某、M某某、A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又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某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查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军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查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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