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89********,汉族,初中,现在铜陵市义安区金桥开发区*****上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住铜陵市义安区**镇*****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4日21时27分许,被告人查某某酒后驾驶白色无牌四轮电瓶车至东联镇玉楼村老坝白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出警经过、查纠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监控视频下载刻录成光盘二张;3.被告人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兴安
检察官助理:裴阳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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