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21985********,汉族,大专文化,**公司黄山分公司**代维站,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休宁县,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月27日21 时05 分左右,被告人查某某醉酒后驾驶皖J****3小型轿车沿前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口大桥路段,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查询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凌云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屯溪区**小区**栋**室家中。
2.侦查卷一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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