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二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住竹山县**镇**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竹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查某某饮酒后驾驶鄂C****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上安线346国道由竹山县溢水镇往竹山县宝丰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上安线346国道1522公里+800米处(竹山县溢水镇新二桥路段)因驾车操作不当翻车,造成查某某本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查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查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96.07mg/100ml。
经竹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查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查某某身份信息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6.被告人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平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查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864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书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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